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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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