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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7-19 【实施日期】 2011-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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