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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1-08 【实施日期】 2011-01-08
【法律话题】 税务 ; 海商海事 ;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吨税分3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一)按3个月期缴纳者:


船 舶 种 类

吨  位

每吨吨税(人民币)

附  注

机动船

轮船、汽船、拖船

50吨以下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至500吨
501吨至1,000吨
1,0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2,000吨
2,0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4,000吨
4,001吨至5,000吨
5,001吨以上

   3角
   3角5分
   4角
   4角5分
   6角
   7角5分
   9角
   1元1角
   1元3角
   1元5角
   1元8角

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1吨者则晋按1吨计算;又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船、帆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1角5分
   2角
   2角5分
   3角
   3角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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