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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24 【实施日期】 2010-04-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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