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8-07-22 | 【实施日期】 2008-07-22 |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