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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22 【实施日期】 2008-07-22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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