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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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