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8-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令


(第5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