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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2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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