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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9-02 【实施日期】 2003-11-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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