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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199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6 【实施日期】 1997-05-26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7年5月26日)



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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