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1-14 【实施日期】 1997-01-14
【法律话题】 金融 ; 对外贸易 ;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1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