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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3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3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1-29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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