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1993]21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3-02-17 | 【实施日期】 1993-02-17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