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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1992)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1992]7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1992]7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6-06 【实施日期】 1992-06-06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2]7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二分)与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七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一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由你部发布。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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