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系国内知名视频平台运营商,享有当下某热播剧的独家网络版权,当事人依权播放该剧过程中,发现另有视频平台未经许可盗播该剧。上述热播剧正值首播期间,视频点击量较大,极具市场潜力,而侵权视频平台的运营商在国内的用户量和市场占有量也极大,如不及时制止,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为及时制止盗播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特向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将侵权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剧集进行保全,同时对发现侵权盗播之前已播放的剧集进行回放保全,取得保全公证书后及时申请法院诉前禁令。如侵权视频平台接到法院禁令后仍继续播放,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当日直播的剧集保全。
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与助理于当天晚上在公证处接待室内,使用属于公证处的摄像机、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使用其携带的手机进行的相关操作进行了全程录像(包括进行手机清洁性操作、下载侵权视频平台软件、登录后搜索并播放当天直播的上述热播剧集),并在保全的过程中,对部分操作步骤进行了手机截屏。直播结束后,将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录像文件导出后进行了刻盘、将手机截屏照片导出后进行打印,之后公证员将上述保全公证的操作过程进行文字整理后交由代理律师签字,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代理律师便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法院审查后,向侵权视频平台送达了停止播放该热播剧的裁定。之后,当事人又将上述侵权视频平台前期已经播出的剩余全部剧集进行了回放保全。目前,当事人与侵权视频平台纠纷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传播渠道和范围明显扩大,同时也更容易被大量复制和传播,导致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保全公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已成为侵犯网络影视版权的“克星”。公证服务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附:
( 20XX )青市中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某于二○XX年X月X日来到本处称,申请人享有电视剧《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申请人发现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其合作运营视频播放软件(XX视频)上,未经许可播放上述电视剧。申请人为进行民事诉讼维权时举证需要、避免证据日后难以取得,特向贵处申请对代理人殷某使用其携带的某品牌手机下载“XX视频”软件,搜索并播放部分上述已经播出的电视剧集、点击观看直播上述电视剧集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查上述申请,本处认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日予以受理。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张某某于二○XX年X月X日下午,对代理人殷某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一楼接待室内、使用其携带的某品牌智能手机进行的相关操作进行了现场监督,本公证员使用本处摄像机及存储卡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拍摄(具体操作情况详见本公证书附件之《工作记录》复印件)。
以上整个过程均在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张某某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四页并由殷某签名确认。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该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公证人员及殷某的签名均属实,原件记载内容与上述现场情况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为殷某在上述现场操作所得截屏结果打印件一份(共三十五页),打印件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为光盘两张,光盘内容为本公证员现场摄像所得数据文件及殷某在现场操作中取得的手机下载软件(1个)和手机截屏图片(共计七十六张)转刻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
本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结论仅用于申请人在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进行与上述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举证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注:本公证书仅就殷某的上述现场操作行为的真实性及本公证书附件记载内容确系公证人员以及殷某在上述现场操作打印、刻录所得进行证明。
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二、截屏图片打印件一份(共三十五页);
三、光盘两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