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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产权保护案件七大典型案例(2017年)

典型案例一 “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61号二审案号:(2016)鄂民终106号案由:不正...

典型案例一

 

“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61

二审案号:2016)鄂民终106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

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即为广告。

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引人误解的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虚假宣传。经营者超出正常商业宣传允许的范畴,大量使用具有诋毁色彩的词语对竞争对手进行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广告发布者帮助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者帮助经营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均涉及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对于商业信誉受损,权利人可请求判令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无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2013624日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201368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以下简称湖北日报)在其下属《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的整版广告《解密王老吉之争  外资企业加多宝老板行贿潜逃是根源》。加多宝公司认为,湖北日报、广药集团发布的该广告内容涉及多方面、多种形式的广告违法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借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国资委、公证处进行非法荐证性广告、并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虚构历史事实或对客观事实表述不当,对加多宝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等。广药集团虚构和扭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加多宝公司商誉,严重侵害了加多宝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湖北日报、广药集团停止针对加多宝公司的虚假广告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湖北日报、广药集团在《楚天都市报》做出更正性广告,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三、广药集团销毁与本案误导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宣传资料和广告载体;四、广药集团赔偿加多宝公司商誉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北日报、广药集团承担。

广药集团辩称:1、尽管加多宝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加多宝”文字,但不代表其对争议广告中提及的“加多宝”享有合法权益,加多宝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2、诉争广告的刊载是广药集团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后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内容基本上都是事实。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判断都是针对商品,涉案报道没有对商品作出宣传;3、加多宝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何种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驳回对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湖北日报辩称:湖北日报与加多宝公司处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湖北日报及所属《楚天都市报》发布广告是受武汉楚汉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汉之翼公司)的委托,且尽到了形式上合理的审查义务;广告是否存有虚假成分,应由广告主作出解释;作为广告发布商,湖北日报不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对湖北日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了《楚天都市报》刊载争议广告的事实,以及与争议广告相关的诸多背景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广告提及“加多宝”时虽采用笼统称谓,未明确针对哪家加多宝企业,但从争议广告内容判断,其中诸多情节可以确定争议广告所针对的对象包括加多宝公司在内。且争议广告中的内容与加多宝公司的企业声誉及产品信誉具有密切关联,加多宝公司为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争议广告中关于王老吉品牌传承和王老吉凉茶配方归属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争议广告中关于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及评述、对加多宝营销模式的评述、对加多宝广告宣传的评述等内容,构成商业诋毁。湖北日报在刊发争议广告时未能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湖北日报、广药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解密王老吉之争》广告对加多宝公司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同意);二、广药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加多宝公司负担24540元,广药集团负担57260元。

一审宣判后,广药集团、湖北日报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涉案文章虽然没有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但文章中的内容既不同程度地介绍和比较了广药集团生产的王老吉品牌凉茶和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加多宝品牌凉茶商品,也间接起到了向公众宣传王老吉品牌凉茶的作用。并且,涉案文章刊登在《楚天都市报》A07版,版面右上角载明“广告”,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其系新闻报道。湖北日报主张涉案文章为报道、广药集团主张涉案文章为澄清声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广药集团在涉案广告中称其为王老吉唯一传承实体、拥有王老吉独家正宗凉茶秘方,与客观事实不符。广药集团以国家机关、公证处的名义进行不实宣传,增加了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性,广药集团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3、涉案广告将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与“王老吉之争”联系起来,并定性为根本原因,具有损害包括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商誉的故意,构成商业诋毁。并且,广药集团在涉案广告中连续使用“暴力营销”、“舆论暴力”、“绑架民意”、“黑公关”、“一诈、二诈、三诈”等明显具有贬义色彩或讽刺意味的措辞描述加多宝企业,会使相关公众对包括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产生负面印象,也构成商业诋毁。广药集团大量使用具有诋毁色彩的词语对竞争对手进行评价,超出了正常的商业宣传所允许的范畴,广药集团主张系其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必要手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4、湖北日报在刊发争议广告时未能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并且通过发布争议广告,客观上帮助广药集团提升了企业形象,争取了交易机会,同时破坏了加多宝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竞争优势,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湖北日报认为广告发布者不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5、关于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均涉及的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对于商业信誉受损,权利人可请求判令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其商业信誉,而无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法人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判决广药集团和湖北日报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广药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广药集团、湖北日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声明,消除《解密王老吉之争》广告对加多宝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二审法院审查);四、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广药集团和湖北日报负担49080元,加多宝公司负担3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药集团和湖北日报负担3440元,加多宝公司负担860元。

典型意义

1、本案系“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加多宝公司胜诉的第一起案件,案件影响较大,判决体现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产权保护,社会效果好。“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主要始于2011年,王老吉商标的持有人,即本案被告广药集团,欲收回已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长达十七年之久、品牌价值被评估高达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不甘心多年的经营付之东流,随即开展了一系列的以迁移消费者为目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例如虚假宣传“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十罐凉茶七罐加多宝”等。广药集团针锋相对地采取了营销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一系列诉讼。截至本案一审判决,据不完全统计,加多宝公司已迎来“19连败”,双方的竞争达到白热化。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广药集团刊登的文章涉嫌对加多宝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本案系双方之争以来加多宝公司胜诉的第一起案件。二审判决体现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产权保护,宣判后各大互联网和纸质传媒争相报道,案件影响较大。

2、案件所涉背景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本案中广药集团借助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新闻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在《楚天都市报》刊登五千余字的涉案文章,并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国资委等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文章内容涉及王老吉商标及相关无形资产的归属、鸿道集团陈鸿道涉嫌行贿犯罪案件进展、广药集团指控加多宝公司存在暴力行销行为、广药集团分析的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系列诉讼的原因及有关法律争议等,几乎涵盖了加多宝与王老吉十七年恩怨的方方面面,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也主张文章中“包括但不限于”近四十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这近四十处的内容有无相应的事实出处,是否超出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行政部门的表述范围,广州王老吉与香港王老吉之间的关系等,与争议文章相关的背景事实纷繁复杂,并且与诸多已生效的“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判决在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等方面相纠葛,本案判决需要一一查明,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3、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较多。在法律适用上,本案也存在较多难点。涉案文章是定性为“广告”,还是“澄清声明”、“报道”?社会公众能接受的有一定夸大成分的“广告”与“虚假宣传”的界限在哪里?在判定广药集团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否考虑双方数十年间的恩恩怨怨,以及加多宝公司先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湖北日报作为广告发布者,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均无直接竞争关系,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应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认定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发布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帮助侵权,会否造成帮助侵权的滥用?以及对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商业信誉受损,一审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是否妥当?二审判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入手,准确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立法要旨,明确了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也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至于应否赔礼道歉,二审判决认为,对于商业信誉受损,人民法院可判令不正当竞争者消除影响以恢复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无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徐翠(承办人)、童海超、毛向荣

    【专家点评】

该案系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系列对决中连续输掉19场官司后的首次胜诉,必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承办法官如何能够抛开成见,如何避免先入为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该案所涉事实繁杂,法律问题众多,审理难度较大。《楚天都市报》刊登的五千余字的文章究竟属于“广告”还是“报道”,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有一定夸大成分的“广告”与“虚假宣传”的界限在哪里?在判定广药集团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还需考虑双方数十年的恩怨。湖北日报作为广告发布者,其审查义务如何分配?违反审查义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毕竟湖北日报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其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承办法官对于案涉事实都一一予以查证,所列争议焦点全面准确,论证说理条分缕析,逻辑清晰,法律适用不偏不倚,令人信服,是一份堪称完美的判决书。(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

 

 

 

 

 

典型案例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鄂0114民初第561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保理业务系无名合同。我国银行保理业务中往往约定了债务人向商业银行转让对第三方的债权而取得银行融资,同时银行又将此笔融资定义为借款,按金融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保理合同所涉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的融资关系虽相互联系,但又相对独立性。在商业银行对次债务人撤诉的前提下,本案应按借款合同审理。

【基本案情】

201454,被告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公司,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蔡甸支行,甲方)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32020013-2014(EFR)002号),附有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作为供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签订本合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国内保理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付融资款);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购买PP化工材料;乙方将对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的保理融资;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50%,融资利率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甲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和追索权;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融资到期日,若甲方收到的贷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购货方进行追索,甲方向购货方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乙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甲方已从购货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构成乙方违约;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013614,被告王先新(乙方)、被告邓爱学(乙方)分别与工行蔡甸支行(甲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2020013-2013年蔡甸(保)字035号和32020013-2013年蔡甸(保)字036号),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工行蔡甸支行对被告富特公司享有的自2013614日至2016613日期间在最高余额人民币8,000万元内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前述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2014521被告王先新(乙方)与工行蔡甸支行(甲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32020013-2014年蔡甸( 案例 法院 纠纷 王老吉 不正当 案由 不正 加多 审案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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