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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参考性案例二十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

参考性案例二十

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61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权纠纷  电信运营商  滥发手机短信  侵权赔偿

裁判要点

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21日原告司亚伟从手机卡代销人员郭某某处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号码为139374xxxx92011415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襄城分公司)向原告持有的139374xxxx9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其中有449条信息内容为:尊敬的客户:12580随时为您提供服务,天气预报、交通指路、列车时刻、机票酒店预订、餐饮预订,12580轻松为您解决,现在打12580成功预订一张机票或结算一间一夜酒店即送话费,查信息还有机会赢取苹果iPAD幸运大奖!详询12580【中国移动通信】10086,2011/04/1508:20。另外两条信息,其中一条内容为:客户关爱提醒:您的手机余额仅剩6.90元。为避免话费透支停机给您带来不便,请你闲暇时到临近的营业点或通过充值卡进行话费预存。100862011/04/1508:29。另一条内容为:41617襄城宾馆TCL厂购会,全场五折起32寸补贴价179940寸补贴价2699元,新飞三门冰箱16998378798【华玉家电】106570060341822011/04/1511:29。司亚伟发现该事实后,与襄城分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襄城分公司立即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2.诉讼费和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由襄城分公司全部承担。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827日作出(2012)襄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本院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襄城分公司承担;二、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三、襄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四、驳回司亚伟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襄城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21日作出(2012)许民三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与本人无关的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同时,被告向原告滥发各种手机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无关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鉴于原告象征性地请求1分精神抚慰金,也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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