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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系第A号注册商标和第B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A号注册商标系在2016年12月经核准受让取得。第A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系第A号注册商标和第B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A号注册商标系在2016年12月经核准受让取得。第A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录像剪辑;培训;摄影;微缩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4年05月至2024年05月止。第B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配音;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7年11月至2027年11月止。

2016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授权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在C区域内使用第A号商标,开办“E小主播”课程;授权仅限于上述特定区域,申请人不得擅自跨越授权区域开设分校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授权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协议第二条约定,授权所涉品牌及项目使用费为88000元,年度管理费为10000元/年。协议第四条约定被申请人对与申请人的合作授权区域实施区域保护,合同期内,在申请人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承诺不与授权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开展授权或相关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内,违约授权第三方加盟或开设直营校,申请人有权要求参照投入成本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补偿的权利。协议第九条约定若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仲裁或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即在F开发区某商铺开设“J小主播”少儿培训课程的经营活动至今,并向被申请人交纳品牌及项目使用费和年度管理费合计108000元。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合作的同时,与第三方合作开设“K潜能”的培训课程。

被申请人于2018年授权第三方在C区某楼开设了“J小主播”店铺经营少儿培训课程。

2018年9月12日,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发函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C区范围内授权/开设“J小主播”店铺进行少儿培训课程的经营活动。2018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跨区域经营;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取消申请人在C区域内一切授权的函。之后双方向本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对方违约,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和损失赔偿。2019年5月1日申请人要求向被申请人交纳年度管理费,被申请人以案涉《授权协议书》已解除为由拒收,之后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案涉《授权协议书》。申请人的仲裁本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自2019年5月1日解除;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9.3万元,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3000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已经解除;2、请求被反申请人赔偿8.8万元及为了维权开支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共计9.6万元;3、请求被反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2、案涉授权协议书是否应确认解除?

3、违约赔偿的依据?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自2019年5月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96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13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XXXX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XXXX元,被申请人承担XXXX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主要基于被申请人在商标许可使用的区域内即C区授权第三方使用第A号注册商标进行少儿培训课程的经营活动,而被申请人抗辩其授权使用的系第B号注册商标,两者系不同的注册商标,没有违约。对此,仲裁庭认为,案涉第A号注册商标和第B号注册商标,虽然第A号商标以图形加“XXXX”的美术英文字母注册,第B号商标以纯英文字母“XXXX”注册,但两者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均系“XXXX”这四个英文字母,两者应为近似商标;上述两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教育”、“培训”,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在“4101”类似群,为相同的服务项目。因此,两商标在案涉“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使用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案涉《授权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在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内使用第A号注册商标既排除了第三方对该商标的使用,也排除了被申请人的使用,系独占使用许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申请人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被申请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而被申请人在案涉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内,将之后注册的近似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双方订立商标独占许可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也违反案涉《授权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因此违约,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违约,主要基于:1、申请人在F开发区某商铺开设“J小主播”少儿培训的经营活动,属超越合同授权使用区域,跨区域经营;2、申请人与第三方合作开设“K潜能”的培训课程,违反《授权协议书》第1条第1款、第2条的约定。对此,仲裁庭认为,1、双方订立商标独占许可合同时,授权的区域为C区,而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地点虽名为F开发区某商铺,但该地点从行政区划上看,系C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申请人在该地点经营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申请人与第三方合作开设“K潜能”培训课程的行为,被申请人并未充分举证该行为属《授权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与案涉授权相关的经营行为,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授权协议书》是否应确认解除的问题,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签订时被申请人尚未受让案涉商标,但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签订《授权协议书》时具有相应的授权,故案涉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基于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违约行为,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以2018年10月26日发函取消授权、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对其要求确认双方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已经解除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2019年5月1日后双方均未实际履行案涉《授权协议书》,同时申请人也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书》自2019年5月1日解除,故仲裁庭认为案涉《授权协议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对申请人要求确认案涉《授权协议书》自2019年5月1日解除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93000元、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和公证费3000元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193000元损失,根据其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与其主张的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存在必然的联系,但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及案涉《授权协议书》的解除,客观上会给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仲裁庭酌定损失赔偿额为96500元。至于申请人主张的15000元律师费和公证费3000元,考虑到15000元律师费中的5000元系因反请求代理事宜产生的费用,仲裁庭对其中10000元律师费和3000元公证费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商标独占授权许可应注意近似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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