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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4〕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

法〔2014〕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38-44号),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4日


 

  指导案例38号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指导案例39号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指导案例40号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41号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2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指导案例4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指导案例44号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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