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6号)
【关键词】
禁止适用假释范围 能动履职 再犯罪的危险 抚养未成年子女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可在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基础上,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假释意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女,1984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
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丈夫刘某发现。杨某某为摆脱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在明知刘某及刘某甲等人欲殴打被害人周某的情况下,将周某邀约至自己家中,周某被刘某及刘某甲等人以菜刀、铁锤、木凳打击的方式故意杀害致死。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杨某某被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罪犯谈话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本人担心家中老人及两个年幼子女的生活学习,希望获得假释,早日出狱承担起母亲和家庭的责任。经了解,监狱已掌握杨某某希望被提请假释的情况,但考虑到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重庆市第五分院为查明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重庆市第五分院重点围绕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研判杨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杨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二是评估杨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查阅计分考核材料等了解到,杨某某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在监狱医院帮助护理病犯,确有悔改表现。三是调查杨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杨某某的配偶刘某、配偶的父亲刘某甲因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入狱服刑;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小学在读,由体弱多病的婆婆一人照顾,家庭缺乏收入来源,三口人仅依靠低保金生活,经济困难,确需杨某某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等义务。四是评估杨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和心理状况。杨某某身体健康,监狱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其心理状态良好,入狱前从事销售工作,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本人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意愿强烈。五是评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建议监狱委托杨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经调查,该罪犯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监督意见。2018年4月6日,重庆市第五分院建议重庆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于同年5月2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监督结果。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止。经重庆市第五分院跟踪回访,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在社区矫正机构帮助下找到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帮扶效果明显,其女儿因成绩优异,被一所重点中学录取。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应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人民检察院不仅应对提请假释案件的程序、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还应当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对符合假释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二)准确把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适用假释的案件范围,结合罪犯的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再犯罪的危险”。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禁止假释的条件和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要结合罪犯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综合判断有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适用假释的建议。
(三)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等特殊情形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要充分考虑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案件开展监督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规范办理,又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假释条件,因配偶正在服刑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或者父母等因患病、残疾、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等特殊情形的罪犯,可以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通过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既感化罪犯,促使其真诚悔改,又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现为2018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
办案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承办检察官:柴冬梅
案例撰稿人:柴冬梅 徐旭 欧阳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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