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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1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  案件管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

【基本案情】

某App是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该App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户、位置、联系方式,以及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该App未对儿童账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徐某某收到该App后台推送的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通过其私信功能联系多名儿童,并对其中3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猥亵儿童案时发现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初步调查。检察机关综合App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数量、APP用户言词证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App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事实。对该App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权保护政策、应用界面等内容进行手机截图,收集儿童用户未经监护人同意即可注册使用App的言词证据;使用“区块链”取证设备证明App采取监护人默示同意、一次性授权概括同意等方式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等,以证明APP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行为的侵权性质。收集固定数百名儿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的证据,以证明危害后果。提取固定徐某某供述等,以证明App侵权行为与实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经调查并听取当地网信、公安、法院意见,组织互联网领域法律专家、技术专家进行论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App在收集、存储、使用儿童个人信息过程中,未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原则,其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息保护、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

据该公司提供数据显示,2020年,平台14岁以下实名注册用户数量约为7.8万,14至18岁实名注册用户数量约为62万,18岁以下未实名注册未成年人用户数量以头像、简介、背景等基础维度模型测算约为1000余万。该App的行为致使众多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相关信息面临被泄露、违法使用的风险,给儿童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为涉互联网案件,北京、浙江等地相关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余杭区为徐某某猥亵儿童案发生地,杭州市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所在地,考虑到调查取证、诉讼便利等因素,经浙江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9月,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9月15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2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利用App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检察机关发布诉前公告的同时,将公告送达北京某公司。该公司表达积极整改并希望调解结案的意愿。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完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北京某公司积极配合,对所运营App中儿童用户注册环节、儿童个人信息储存、使用和共享环节、儿童网络安全主动性保护等方面细化出34项整改措施,突出落实“监护人明示同意”等规则,重点制定单独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用户协议,建立专门儿童信息保护池、创建推送涉未成年人内容的独立算法等制度机制,并明确落实整改措施时间表。同时,该公司表示将结合整改,完善管理制度,自愿接受网信等部门审查,并愿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1年2月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某公司对公益诉讼诉求均予认可,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促进企业完善管理表示感谢。在法庭组织下,双方在确认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是被告停止对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行为,对涉案App按照双方确认的整改方案、时间推进表执行整改;二是被告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法院出具报告书;三是被告将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情况报送网信部门,接受审查;四是被告在《法治日报》及涉案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经30日公告,3月1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鉴于该案同时反映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北京某公司监管不到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浙江省检察机关请示,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向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发现和处置违法情形,推动完善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保护的特殊条款,落实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等相关建议。

12月4日,北京市网信办将其约谈北京某公司负责人、推进该公司严格落实网络保护责任及提升优化软件等履职监管情况函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工作建议,北京市网信办制定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护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对属地重点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逐一梳理,压实网站主体责任,并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等专项工作有效衔接,形成保障未成年人用网安全管理合力。

202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该案有关情况,提出开展短视频行业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压实网络运营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促进互联网企业对算法等相关技术规则改进提升,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等工作建议,强化对网络空间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监管整治。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优势,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一个侵害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履职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步审查未成年人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互融合,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综合治理等方面统筹推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四大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加大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二)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对网络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进行监督。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公益属性。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应予以特殊、优先保护。针对网络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注重加强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和协同。通过对网络运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其承担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领域、诉讼便利、有利整改等因素,确定管辖机关。涉网络案件通常具有企业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服务覆盖地、侵权行为地、侵害结果地分离的特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多个检察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一般应当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检察机关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网络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以便利行政监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十三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施行)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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