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失效日期:1997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