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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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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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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1984年11月14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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