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失效日期:1982-12-4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国家急需制定各项法律,以适应国家建设和国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