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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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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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小 中 大(1955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7-1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了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委员一般地也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个别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人民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