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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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0-1-1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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