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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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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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小 中 大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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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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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 1 │ 5% │ 31,500│ 1,260│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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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 5% │ 31,500│ 2,520│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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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 3 │ 5% │ 31,500│ 3,780│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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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 4 │ 5% │ 31,500│ 5,040│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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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 5 │ 10% │ 63,000│ 12,600│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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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 6 │ 10% │ 63,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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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 7 │ 10% │ 63,000│ 17,640│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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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 8 │ 15% │ 94,500│ 30,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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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 15% │ 94,500│ 34,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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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 10 │ 20% │126,000│ 50,400│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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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