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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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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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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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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 1 │ 5% │ 31,500│  1,260│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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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 5% │ 31,500│  2,520│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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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 3 │ 5% │ 31,500│  3,780│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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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 4 │ 5% │ 31,500│  5,040│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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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 5 │ 10% │ 63,000│ 12,600│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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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 6 │ 10% │ 63,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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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 7 │ 10% │ 63,000│ 17,640│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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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 8 │ 15% │ 94,500│ 30,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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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 15% │ 94,500│ 34,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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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 10 │ 20% │126,000│ 50,400│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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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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