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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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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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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
┃ 1957  │600 000 000 │ 1  │ 30 000 000 │ 24 000 000 │ 54 000 000 ┃
┠────┼──────┼───┼──────┼──────┼──────┨
┃ 1958  │570 000 000 │ 2  │ 30 000 000 │ 22 800 000 │ 52 800 000 ┃
┠────┼──────┼───┼──────┼──────┼──────┨
┃ 1959  │540 000 000 │ 3  │ 30 000 000 │ 21 600 000 │ 51 600 000 ┃
┠────┼──────┼───┼──────┼──────┼──────┨
┃ 1960  │510 000 000 │ 4  │ 30 000 000 │ 20 400 000 │ 50 400 000 ┃
┠────┼──────┼───┼──────┼──────┼──────┨
┃ 1961  │480 000 000 │ 5  │ 60 000 000 │ 19 200 000 │ 79 200 000 ┃
┠────┼──────┼───┼──────┼──────┼──────┨
┃ 1962  │420 000 000 │ 6  │ 60 000 000 │ 16 800 000 │ 76 800 000 ┃
┠────┼──────┼───┼──────┼──────┼──────┨
┃ 1963  │360 000 000 │ 7  │ 60 000 000 │ 14 400 000 │ 74 400 000 ┃
┠────┼──────┼───┼──────┼──────┼──────┨
┃ 1964  │300 000 000 │ 8  │ 90 000 000 │ 12 000 000 │102 000 000 ┃
┠────┼──────┼───┼──────┼──────┼──────┨
┃ 1965  │210 000 000 │ 9  │ 90 000 000 │ 8 400 000 │ 98 400 000 ┃
┠────┼──────┼───┼──────┼──────┼──────┨
┃ 1966  │120 000 000 │ 10 │120 000 000 │ 4 800 000 │124 800 000 ┃
┠────┼──────┼───┼──────┼──────┼──────┨
┃ 总 计 │      │   │600 000 000 │164 400 000 │764 4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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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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