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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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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0-1-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议。兹决定:

一、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行政区域,按国务院建议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二、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四川省。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省、直辖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须超过五十五人的时候,须经国务院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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