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2006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按赞成键,可以按反对键,也可以按弃权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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