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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5]78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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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并合理划分各个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实行“全方位、无重叠、无缝隙”管理。

第三条 税务管理部门应将税收管理员分成若干管理组,每组2至3人,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组管理范围,同时在管理组内明确每个管理员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管理部门在属地管理为主基础上,应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是负有管户责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应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落实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计算机和征管信息系统应用技术的培训,不断加大计算机配备的投入,以满足税收管理员管理工作的需要,确保纳税人有关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户籍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

(一)全面掌握所管纳税人各项税务登记事项,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动情况。

(二)有计划地对管辖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

(三)通过所掌握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复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纳税辅导。税收管理员应积极宣传各项税收政策,认真做好纳税辅导。

(一)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信息,及时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目、税率及相关情况,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四)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辅导或个别辅导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日常辅导。

第十条 税源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加强税源监控和管理,认真采集相关税源信息,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

(一)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分行业、分级别实施分类管理,对重点企业可以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撰写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二)对其他纳税人,主要采取分片管理的方式,同时可按行业、纳税信用等级等进行分类管理。

(三)全面收集纳税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变化,生产经营情况变动信息等。

(四)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做好欠税清理工作。

(五)做好管理范围内非正常户的监督管理和注销户税款的清缴。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一)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批。

(二)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名称、数量和购票方式。

(三)定期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五)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注册登记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应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

(一)收集、汇总、分析税收征管资料,确保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三)根据重点评估对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税务约谈。

(五)对通过税务约谈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处理,在实地调查(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局。

第十三条 文书审核。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时限对减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抵免和扣除等各类待批文书进行审核,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减免税税款不符合规定用途、减免税超过规定期限、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认定管理。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税款认定管理、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认定管理等各项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催报催缴。税收管理员应对逾期未申报、申报资料不全、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做好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工作,实行税收征管资料的“一户式”存储。

(一)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纳税事项辅导记录》、《纳税人购票与应征税种税目情况核定表》等纳税人基础资料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三)及时整理、归档纸质文书,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

第十八条 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落实《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严格办理有关税收管理事项,正确使用税务文书。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实、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户调查或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时,要文明用语,不得向纳税人索取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资料及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制度。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机制,以工作业绩做为定期评选优秀税收管理员的重要依据,鼓励税收管理员增长才干,积累经验,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以其应完成的工作职责为标准,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日常下户纳税辅导、宣传税法、调查核实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指标分解,量化考核”的方式,定期对税收管理员进行考核,并对评选出的优秀税收管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局每两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次“优秀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3至5年轮换一次,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法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施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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