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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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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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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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