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5]106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新晃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请示》(晃政[2005]5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M²)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晃政[2005]5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兴隆镇、凉伞镇、扶罗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上一篇:省地税局开展税收执法综合大检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