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