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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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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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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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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5年7月1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4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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