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青国税发[2005]94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的要求,以及省局关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要求,按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全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 2004年市局转发了省局开展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意见,部署分步骤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基础上,市局决定继续进一步大力推行此项工作。

一、2004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情况

2004年4季度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市局对各单位开展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单位普遍建立了符合执法透明化要求的机制,从形式上实现了税收政策、减免税、个体定税、税务行政处罚以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开。但是,推行透明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力度尚有待继续完善和加强;有的项目公开透明的方式还显得较为单调,多数单位还只是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文书,未能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以及现代化的传输手段;个别项目如税收政策法规和减免税的公开时间较为滞后,部分要求公开的内容有所缺失,等等。

二、进一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应当继续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公开文明办税的要求,巩固去年以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成绩,从宏观层面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微观层面,全方位地不断拓宽行政执法透明化的领域,创新工作形式和内容。

从宏观层面讲,就是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具体内容:

(一)公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及时公开纳税人办理各种税收优惠、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听证、赔偿、检举等权利;公开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保管和使用发票等义务。近期重点仍是税收征管法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近期重点有三方面,一是要明确认识到公开和公布税收政策法规是税务机关执法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要求。凡是未按法律规定公布的有关文件没有执行效力。二是税收政策公开应当注意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争取第一时间向纳税人公布。三是除税收政策本身需要公开外,如惠农政策、再就业政策等需要及时准确公开,还应当注意贯彻政策的执行措施和结果也要公开,如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各类减免税结果、处罚结果的公开等。

(三)公开办税服务工作规范。根据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公开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办税程序、办税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近期重点是“税税通”

服务品牌建设内容、“岗责体系”、“纳税服务标准”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以及分类管理有关办法等。

(四)公开税务检查(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检查(稽查)工作要求、程序、时限,以及重大涉税案件查办情况等内容。近期重点是“稽查准入制度”、“日常检查办法”等。

(五)公开违法违章处罚标准。除公开登记、发票、申报、征收等的处罚外,近期重点是“欠税公告”和偷、逃、骗、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结果。另外,市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前正征求意见)下发后,各局应作为重点予以公开。

(六)公开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各级颁布的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涉税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内容。近期重点是“五项禁令及处理规定”等。

(七)公开监督渠道和方式。公开省局、市局、县(区)国税局的监督举报电话(省局053185656160,市局83931269,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本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公布)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鼓励利用多种渠道进行监督。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公开国税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包括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实施等情况。近期重点是总局“两个范本、两个办法”(我市国税系统主要指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评议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我局即将下发的贯彻意见以及已下发试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等。

推行税收执法透明化另一个层面是微观层面,即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来讲,每项税收行政执法项目有几个要素应予以公开,包括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具体请各单位按省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当前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促进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国税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较长期的工作任务。市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不断推进此项工作,年底结合日常执法监督对各单位贯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

各单位在进一步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的工作中,应当注意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问题,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循序渐进,持续改进。应当注意将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的工作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市局当前安排的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全面考虑。年内可以分层次、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行,争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好的公开效果。在公开的具体内容、渠道、形式、时间、程序、要求等方面,特别应当注意与市局推行的"税税通"服务品牌建设的公开、便捷、尊重理念和服务标准、统一标识等有关要求相结合,与进一步推进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正在试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相结合,增强科学性,突出有效性,注重针对性,提高灵活性,充分运用省局明确的三种透明化的形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提高透明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各单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透明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08号)文件和省局有关要求,以及本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推进"阳光国税"的建设。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