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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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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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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