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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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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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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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