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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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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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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7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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