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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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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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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1995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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