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