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额问题的函
下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