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6]21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在地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