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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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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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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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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的决定(199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肖扬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3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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