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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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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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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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