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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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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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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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