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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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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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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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