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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48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48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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