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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85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85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8-03-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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