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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66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66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29 【实施日期】 2007-06-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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